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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社会保险业务“纵向指导、监督,横向协调、制约”的运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作为经办能力的重要标志和考核内容。要按照《细则》要求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完善,建立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运作的监督控制,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内控有力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4号)和《细则》要求,高度重视稽核队伍建设,完善稽核组织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开展内控运行情况的考评工作,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着力推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各项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三、加强学习,认真贯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迅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细则》,全面准确理解掌握《细则》的各项规定,结合实施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把《细则》的有关要求落实到具体经办工作中。同时要加强稽核部门业务培训,提高其监督管理能力。在实施《细则》过程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实施意见,使内控制度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从今年起,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实施《细则》、加强内部控制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总结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典型案例、意见和建议。
各地在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