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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离休干部已逐步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的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4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3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200元。
四、因公受伤或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50元、120元提高到400元。
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离休干部,按其中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六、调整护理费标准增加的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七、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