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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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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意见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港航(务)局,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交通集团:

现将交通部《关于学习推广*省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等廉政建设典型经验的意见》(交监察发〔*〕453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从业各方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省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制和长江航道局制度防腐等廉政建设典型经验,在我省交通建设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征地拆迁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等环节的“阳光操作”,实施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的监督。

二、进一步提高招投标过程的公开程度

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各招标人应认真执行招标核准(批复)意见确定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落实“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人自行定标、政府依法监督”的原则,充分保证招标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

在中标公示时,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数名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包括投标价、投标业绩、拟投入主要人员及其证书信息等)进行公示,以上公开信息应在交易场所(或网站)公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公示的内容,投标人不得拒绝。

三、规范征地拆迁管理政策标准的公开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注重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协调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单位,将项目涉及的用地批复文件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征地总面积、补偿金额、土地单价以及相关费税、土地种类、青苗和附属物的分类、补偿原则、补偿方法和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以文件、公告、新闻媒体、宣传栏(册)等形式给予沿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征地拆迁户公开,接受监督。

四、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工作的公开

各项目建设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加强管理,科学组织,规范施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将项目法人构成情况、工程概况、内部构成组成和部门负责人、廉政制度、质量、进度、计划、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受理投诉方式、动态进展情况等予以公开,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

同时,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计量支付程序,注重时效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杜绝超越合同的计量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及时将计量支付情况(包括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情况)等内容公开。

(二)监理单位应将负责合同段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总监、副总监、主要驻地监理人员及岗位职责、投诉方式、廉政制度、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等给予公开,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社会监督。监理人员要按照粤交基〔*〕846号和交通部厅质监字〔*〕131号文的规定,及时完成网上岗位登记备案工作。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将单位资质等级、中标时间、开完工时间、负责合同段工程概况、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岗位职责、廉政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质量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情况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给予公开,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项目经理应及时完成网上岗位登记工作(指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的“在岗”状态应是目前所负责项目)。

其中涉及分包工程的,应符合合同约定,将分包工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负责人、分包工程内容及定期支付的费用等给予公开;涉及劳务分包单位(队伍)的,应将劳务分包单位(队伍)名称、资质等级、负责人、投入人员构成及定期支付的费用等给予公开。所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报业主同意。

以上公开信息应在项目单位驻地或涉及沿线乡镇、村委会等办公场所结合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公开。

五、加强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加大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检查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抽查,切实解决投标承诺与现场投入脱节的问题。

对于人员履约能力差的中标单位,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设计或监理单位,要依法处理,公开曝光。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交通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取消一段时间内的投标资格,将处理结果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记入从业单位诚信记录。同时,按照《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活动紧密结合,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六、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港航局、省交通集团要将贯彻实施的情况在今年底前书面报省交通厅基建处、监察室,并注意培养、发掘先进典型,厅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总结交流、表彰。

七、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航道建设项目,车站、港口码头建设项目,要结合工程特点,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廉政督察要求建立以县为单位、县镇自查、市组织督察的工作机制,重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三个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