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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从业单位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公路交通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细化质量责任追究环节,做到质量责任到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凡*年开工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均应按《若干意见》的要求及时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工程开工后,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单位进场人员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将《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抄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设期间,对于人员变更情况,应每季度汇总报备质量监督机构,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四、已开工的项目应参照《若干意见》,如实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