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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救灾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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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救灾管理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抗灾救灾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造成的损失,但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防灾抗灾意识薄弱,“等、靠、要”思想较严重,上下级政府和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等,影响了抗灾救灾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防灾抗灾意识的宣传教育,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灾后不等不靠,动员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迅速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职责。抗灾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明确承担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的综合管理。省政府委托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划分标准(由省三防办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负责调查审核灾情、判断灾害的等级类别和提出救灾工作意见、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特大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灾害和中等灾害由市为主组织救灾,小灾害由县(市、区)组织救灾。

三、坚持以地方自救为主、省补助为辅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当地历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遭受严重灾害(大灾害以上)的地区,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文统一向省政府申请补助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请示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灾害发生范围及损失情况,地方投入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情况,请求省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数量、用途等(请示件要同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中、小灾害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由市、县自行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要派人到省里汇报灾情,如遇特大灾害,确需派人到省里汇报的,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或委托省三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汇报。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听取汇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要越级到省汇报。

四、省的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由省三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特大灾害的救灾支援事项,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省直有关部门按省三防领导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并落实所承担的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有关部门下拨的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由对口厅局负责分配和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通报抗灾救灾工作和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五、加强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重点,不得挪用、截留。各市在接到省下拨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后一个月内,要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省三防办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审计、检查。对虚报灾情及挪用、截留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抗灾救灾信息管理,提高灾情预测预报和灾情信息处理的能力,规范灾情统计工作,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抗灾救灾工作,报道内容要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七、做好年终抗灾救灾工作总结。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省三防总指挥部的要求,对全年抗灾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书面报省三防办,由其汇总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