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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年第4号令)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结合近两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内容如下:
一、为掌握、了解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趋势,制度增加了对外投资协议签订情况季度快报表(FDIJ1表),对境内投资主体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投资备忘录或意向书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二、为追溯我国对外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增加了境内投资主体通过主要避税地再投资情况表(FDIN5表)。
三、由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收集过程中负责审核行政区内境内投资主体(不包括该区域内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报表,并通过网络将区内数据上传商务部生成省、市、区数据,因此制度中取消了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综合报表表式。
四、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中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指标。
五、第四章“统计原则”中的“其他统计原则”增加了第9、10、11条。
六、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类型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2号)的要求,附录二“企业与个体登记类型与代码”表中增加“个体经营、个体户、个人合伙”代码。
七、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由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调整为按国家统计局年国别(地区)统计代码表执行。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