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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物价局,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4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管理。大型医用设备资金投入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检查治疗费用较高。因此,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对首次进入我省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要严格把关。
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医疗机构需配置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首先由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申请表》(附件一)和《大型医用设备装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属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填写《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三),并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于甲类设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卫生部审批。医疗机构必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进大型医用设备。
三、严禁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为确保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利益,今后,我省一律禁止以任何形式(包括购买、租赁、贷款、合作和其他形式的筹资方式)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已使用时间不得超过6年,而且必须按照本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配置审批。需报废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律由省职业病防治院大型医用设备检测小组无偿收回作报废处理,并由检测小组出具收据,医院据此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所属地区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操作规范、应用质量的安全和上岗人员的资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应用质量进行检测;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应用质量评审小组负责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审,对不符合应用条件的设备,应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医院整改。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财〔*〕5号)和《关于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