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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
,讲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
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妇联、街道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把农民工子女中适
龄儿童免疫接种纳入到本地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定期组织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摸底造册,建立健全适龄儿童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免疫
规划目标人群底数,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及时查漏补种,保证农民工适龄儿童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预防
接种服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霍乱等部分传染病及病媒生物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卫〔*〕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疹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粤卫〔*〕73号)等要求,做好农民工和农民工聚集地等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疾病监
测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逐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
(一)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结合健康教育工作,主动向农民工宣传有关政策。凡属于农民户籍
者,均可回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
疗结算办法。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即时赔付的结算办法;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即时赔付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参合农
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时间。
(三)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鼓励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就医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民工就医权益。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扶持民营医
疗机构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探索设立慈善医院、平价病房及平价门诊,方便农民工就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基本
医疗服务。
四、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职业病防治
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健康权益。
(一)严格执行我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各地要掌握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制定开展职
业卫生工作的对策,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
(二)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调研。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制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状况调研方案
,进一步摸清我省农民工职业卫生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三)配合卫生部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厅将进一步细化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
推动全省职业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深圳、*两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以提高农民工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为目的的基本职业卫生服
务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可参照开展相应工作。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力度。各地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律和专业
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要坚持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授权乡镇卫生监督机构或监督员承担职权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许可后
监管工作。要加大与建设、经贸等部门的配合力度,加强工地食堂和企业饭堂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卫生,预防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
;加强对农村等边远地区的食品卫生宣传,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意识,预防因误食有毒动植物引发食物中毒。要组织力量开展农
村食品制假造假窝点和儿童食品的专项整治,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卫生监督,形成农村安全食品供应的主渠道;紧
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重点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粮、肉、菜、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
品以及儿童食品等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