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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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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分析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状、特点和规律,及时向卫生部、省委、省政府报告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情况,指导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根据《卫生部应急办关于上报*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结的通知》(卫办应急预警便函〔*〕4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内容

(一)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总结提纲(见附件1)要求,于12月28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厅应急办。

(二)请各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对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见附件2),完成附件3~5相关统计表。根据卫生部的要求,附件3~4填报的主要内容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卫生事件;通过电话、传真等报告(未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的突发卫生事件;其它突发卫生事件。

二、填报要求

(一)各市由相关业务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等)负责填写附件3及附件4(其中附件3以县区为单位填写后按专业分别上报市级相关业务单位,由市级业务单位汇总填写)的有关内容。

(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专业系统填报内容(附件3、附件4)进行核实、汇总和统计,并完成附件5的汇总表。

有关统计表可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与后联系人联络。

三、填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市相关业务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按职能分工将相关统计材料于12月25日前分别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同时报送市卫生局,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年12月28日前上报我厅应急办。

(二)省职业病防治院和省卫生监督所核对、汇总、统计后,交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统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省相关资料汇总后的统计表于12月28日前报我厅应急办。

省卫生厅: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省职业病防治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省卫生监督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