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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人员教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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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人员教育通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取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材料将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凭证。

继续教育采取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质量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学习,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WTO/TBT有关技术规范、质量专业理论和方法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专门培训。参加与质量有关的学术会议、、出版著作以及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培训等也可视为继续教育的形式。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全国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和辅导资料。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继续教育必须参加必修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度一次)的培训,并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10个学分。(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及对应的学分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附表6)。

必修项目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必修项目的培训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分为面授和函授两种。注册人员可以参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面授培训,也可参加函授学习。

*省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的培训由以下机构承担,参加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可自主选择:

1、*科勒质监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地址:*市*区南田路563号省质监局大楼8楼,联系电话:

联系人:

2、*市深监管理认证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3、*市质安信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4、赛宝技术培训中心。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5、*标准与编码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