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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年8月1日开始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行政争议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能否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条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7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坚持依法行政、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同时,切实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渠道,摆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主动参加培训,系统掌握《条例》的规定;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国家即将推行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认真组织好本机关、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及时落实措施,组织好《条例》施行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全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着力加强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和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办案实际,大胆探索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省法制办要综合各地、各部门的办案实践,归纳拟定办案规范,并着重制订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定、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行政复议公开质证规则、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办法、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行政复议表彰奖励办法等配套制度,按程序报批后施行;条件成熟的,可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适时修订《*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大胆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的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快捷解决;对重大、复杂或群众关注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实地核查、调解和解、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审理程序。要适当简化行政复议文书内部处理程序,除重大、复杂案件外,一般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授权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办案实际需要,明确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合理调配工作人员,确保办案人数符合法定要求。行政复议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基层。要加大对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扶持力度,省法制办要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方案,切实解决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在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办案设备、办案车辆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并纳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并把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行政复议工作考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责任追究机制与评优激励机制结合起来。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当前,要紧紧围绕依法治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复议的对策研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水平。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全面领会《条例》关于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严格审理、强化监督的办案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进一步理顺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积极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推诿;对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详细说明情况,务必为申请人指出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杜绝敷衍塞责行为。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