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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结合,把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与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相衔接,严格按照《通知》和《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93号)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尤其是行政审批项目仍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自觉地加大清理的力度,尚未开展此项改革的县(市、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与改革工作。
二、认真做好转移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机关之间相互转移行政审批项目,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事项的移交和接收工作,防止管理脱节;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可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满即进行移交,防止出现拖延现象。对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接收工作,并依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继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各地、各部门在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同时,应重视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审批运行机制和审批监督机制。在当前应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审批的相关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决定的监督检查;各级法制、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