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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出境培训计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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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出境培训计划通知

各地级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结合我省引智工作实际,请按照以下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组织申报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凡未经立项并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列入年度派出计划的出国(境)培训团组,我局将按规定一律不受理出访报批。

一、总体要求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国家、省和地方“*”规划纲要进行。

(一)按照《引进国外智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分类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原则,制定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二)各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经费预审以及培训人员选拔、外语培训、境外培训机构联系等前期工作,确保培训项目质量。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将重点支持以下行业及领域:

1.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新品种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协调发展项目。

2.继续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

3.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对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支持力度。

4.大力支持派往独联体国家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5.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项目单位。

(四)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部门不再申报。

(五)培训地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控制派往欧洲申根签证国家培训项目及人数。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七)对企业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项目,采取年底上报翌年总量预计数(包括项目数和人数),分季度上报计划的方式。

(八)*年出国(境)培训项目已经执行完毕的单位必须同时报送全年培训总结1份以及至少1项培训成果,未能执行项目的单位必须报送未能执行项目的说明。对未报送总结和成果的单位将暂不受理新的项目计划申报。

二、计划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单位公函(由省直厅级单位和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归口申报);

2.审批类项目(申请国家经费资助的项目)填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并在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审核类项目(自筹经费的项目)填报《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上述表格请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3.*年已执行完毕的项目需附总结报告,组团单位还应一并提交《*年*省出国(境)培训团组情况调查表》、《*省出国培训团组国外接待单位评估表》。

4.近3年来有出国培训项目的单位还须提交出国培训项目成果材料,没有出国成果的,不审核2009年项目计划。

以上2至5项材料除文字材料外请另附电子文档软盘或电邮至

(二)申报具体规定

1.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须加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或地级市人民政府公章。

2.申请表内各项需组团单位填写的内容必须填充完整。申报审批类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的详细名单。申报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应该填报拟派出业务对口人员的组成情况。在项目执行时如发生人员组成结构调整,须专函说明原因。

3.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单位申报的审核类项目原则上控制在2项以内,超过1项请按优先顺序排名。

4.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25人以内。赴中国香港、新加坡出国(境)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14天,其他国家(地区)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21天,到国外培训只能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进行。

5.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应选用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请参阅《*年度境外培训机构名册》)。除此之外,也可选用专业对口的著名国际大公司、科研机构、大学。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三)我局将从拟申报国家经费资助的项目(审批类项目)中,优先推荐中长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

(四)列入*审批类培训计划的项目须在*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不得转到下年度执行。列入*年审核类培训计划的项目须在*年12月25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09年派出的项目须在第一季度内派出,并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否则一律列入2009年培训计划重新申报立项。

三、申报截止日期

申报单位须在*年11月10日前将2009年审批类及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至我局。

申报所需表格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年度境外培训机构名册》均可从*省外国专家局网站

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将会同省外事办对我省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审核,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立项,并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后下发书面立项通知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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