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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
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猪肉质量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在部分地区,私屠滥宰及病死猪病害猪肉地下交易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深刻、代价沉重、影响恶劣,为猪肉质量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年12月至2009年5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
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的规定,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质检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要求
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时刻绷紧猪肉质量安全这根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继续努力,打一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维护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各地商务、公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整治安排
年12月,做好动员部署,细化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
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落实整治方案,组织执法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全面展开行动。
2009年5月,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
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