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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甘价检〔*〕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教育收费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由于现行教育收费中没有包括滞纳金项目。因此。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向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收取滞纳金。
你省普通高校向学生收取的滞纳金,应于*年9月底前全额退还学生,确实无法退还的,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今后,凡学校自行向学生收取滞纳金的;一律按乱收费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