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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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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物价局:

现将省卫生厅等五厅局《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粤卫〔*〕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经费,保障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作出“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和“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条例》中“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安排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费、一次性注射器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冷链系统建设运转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等,确保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全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的儿童计划免疫、强化免疫和查漏补种所需的疫苗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并由市卫生部门统一购买下发各区(县级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的应急接种疫苗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冷链系统建设运转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等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安排。市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适当补助冷链设备费,并对从化市、增城市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按每针次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调查测算,我市平均每针次预防接种服务费(含通知、登记、入册、注射、观察等)约为4元,脊髓灰质炎疫苗喂食服务费约为3元。

广州市计划免疫年度经费预算见附件。

二、加强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一)加强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使用和管理。预防接种证是记录和查验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的凭证,《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卫生和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管理,按省卫生厅提供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格式和要求,全市统一、规范、科学和合理使用,切实提高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建证率。

(二)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408号)有关规定,教育部门应督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前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并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及有关要求,对漏种儿童做好补证及补种工作。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学校学生的免疫接种。

(三)加快全市的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进程。根据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关于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卡系统应实现“依托网络,数据共享”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加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卡系统建设投入,加快全市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软件及硬件建设,争取年内实现全市联网。

(四)加强第一类疫苗接种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我市儿童免疫接种工作的实际情况,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完成。要严格执行安全接种的工作规程,保持高水平的常规免疫接种率,精心安排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加强对外来儿童、散居儿童、幼儿园及小学生入学的查漏和补种工作,认真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

三、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接种行为

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以国家、省、市传染病监测和疫情预警信息的防控建议和相应传染病高发季节为依据,依法、科学、规范地开展。接种单位对第二类疫苗接种内容的公示和通知形式要与第一类疫苗明确区分,实施接种时不得把第二类疫苗与第一类疫苗捆绑推行接种。接种第二类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中要受种者自费的疫苗品种)应主动、事先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声明、解释并得到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产生的疫苗费用由实施接种的人员或其接种单位承担。从事第二类疫苗接种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从事疫苗接种工作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停止收取儿童计免补偿金

各地应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精神,立即停止收取儿童计免补偿金,并做好资金的账目管理和清理账务工作。如有历年结余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