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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对各类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结合辖内免疫规划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等工作的需要,指定不同类别的接种单位,明确其责任区域。
二、接种单位分为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新生儿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和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
三、接种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其职责
(一)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按照知情、自愿原则在相应责任区内对第二类疫苗免疫对象提供免疫服务。
(二)新生儿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在本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及时接种率。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按照知情、自愿原则在相应的服务范围内对第二类疫苗免疫对象提供免疫服务。
(四)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为保障免疫规划实施,为消除或控制疫苗相应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提供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对责任区域内远离接种门诊、或免疫对象集中的地点或需防制疫情的地点设立临时接种点,开展计划免疫、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
四、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免疫规划接种门诊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场地和设备符合广州市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要求(《广州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穗卫疾〔*〕49号)。
(二)新生儿卡介苗和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
2.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或护士;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药械;
5.有固定的接种室。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3人以上;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药械;
5.有1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接种室,有20平方米以上的等候和观察区;
6.相关医务人员相对固定。
(四)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
1.设临时接种点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广州市免疫规划接种门诊资格的第一类疫苗接种单位;
2.为方便群众,临时接种点可设在社区、村庄、学校、幼儿园(所)、机团单位、工地、集市;
3.临时接种点在指定的某时段内完成接种任务后应立即撤销;
4.临时接种点接种区应具有约10平方米或以上接种间,2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等候和观察区,通风、采光良好;
5.负责接种的医务人员具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3人以上;
6.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
五、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接种单位布点状况予以指定,并将指定的接种单位类别、名称、地址、责任区域等资料报广州市卫生局备案。
六、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内疫苗接种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市疾控中心对培训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七、各疫苗接种单位必须遵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按本《通知》精神,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安全;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指导,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和汇总,并按时、按要求向所在地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