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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普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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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普查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准确掌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结构分布、专业配置等情况,强化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管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完善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库,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普查及建库工作意见》(粤人发〔*〕100号)的精神,经市领导批准,决定在*市行政区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普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市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年7月31日以前发的《广东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下称"旧版资格证")和*年8月1日启用的《广东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下称"新版资格证")的人员,均须参加普查登记、采集信息。其中,持有"旧版资格证"的人员须参加普查和换发新版资格证;持有"新版资格证"的人员只参加普查登记,不换发资格证。

(二)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获得国家人事部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参加普查,但只作登记、采集信息,不换发证书。

(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自愿原则,参加普查换证。

二、普查工作的组织

(一)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级市、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的普查、审核、换证、信息采集、建库等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验证、整理、汇总、造册,报送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全市普查、换证工作从*年4月起至*年6月底完成。

(一)准备阶段(*年4月10日-4月30日)

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明确普查目的意义,人人积极参与。

(二)个人填表、初审阶段(*年5月1日-7月20日)

1、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普查及建库呈报表》(下称"普查及建库呈报表",见附表1),要求字体工整,内容准确无误,并向用人单位提交资格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属普查和换证的人员还须提交近期免冠大一寸相片一张(贴在资格证相片页上)。

2、用人单位对个人上交的证书及各种资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连同《普查及建库呈报表》、使用《广东省职称换证管理系统》(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提供)录入的数据软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下列资料之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级市、市直主管部门。

对资料不齐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查阅人事(职改)部门的资格审批通知或审批发证表,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并附上复印件。

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须有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审核印章和经办人签名,以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上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三)受理、审核阶段(*年7月21日-10月31日)

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审核后,按下列渠道办理:

1、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普查材料由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和市直属单位集中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发证。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普查材料属区、县级市的,报区、县级市人事局审核发证,换发新版资格证号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接收各区、县级市的数据后再下达;属市直属单位的,由市直属单位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发证。

3、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及失业待岗人员,由档案挂靠的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按上述有关渠道办理。

(四)制作证书、建立人才库阶段(*年11月1日至*年6月底)

四、普查、换证收费

(一)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收取普查、换证、资料费每人30元。其中:

1、属市直属单位的,在报送普查、换证材料时,按每人27元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3元留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2、区、县级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换证人员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发证书,在报送普查、换证材料时,按每人27元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3元留区、县级市人事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换证的人员,在报送普查、换证材料时,按每人24元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含普查和证书工本费、资料等费用)。

(二)只参加普查不换发新版证书的人员,按每人收取普查资料费10元。其中按每人7元交*市职称改革办公室,3元留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五、普查、换证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资格普查、换证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关系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普查对象一个不漏,以保证我市人才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现伪造学历、资格的,要没收证书,通报批评,确保证书、材料的真实性。旧版资格证书在换证工作中统一收回,并从*年12月30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