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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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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劳动法》和市政府《关于组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穗府[*]13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含原固定工人,下

同)劳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编制及工作需要编制年度

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核准后下达到区、县级市及市直机关、事业

单位。用人单位在核准的计划内招工。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招收工勤人员,原则上只允许从具有本市区城镇户口

人员中招收;属苦、累、脏、险等特殊岗位,可招收少量非本市区城镇户口人员,但须严格

按程序报批。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招用工勤人员手续时,须向市人事局报送加具主管部门意

见的《*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呈批表》(附后),并附《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

增人计划卡》,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凭《*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勤人员审核通知》到

用人单位所在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手

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照此精神由政府人事部门办

理。

四、本文下发前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具

法律效力,毋须按本文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未满的继续执行,劳动合同期

满后仍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文规定办理签(续)订劳动合同。

五、原固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同《*市机关、事

业单位固定工转劳动合同制名单》(附后)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和劳动合同鉴证,同时

登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劳动手册》,不需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即为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起算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提出的,可以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

4、获得市以上(含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工人,按辞职办理,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

龄可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期间提出调动的,应在提出调动申请

的6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原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四)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市机关、事

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附后)一式二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连续工龄。

(五)原固定工人,经考试考核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备案现已聘用为事业单位干部

的,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聘用期内,仍以干部身份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待聘用期满后,

不再聘用为干部,并安排回工人岗位的,按上述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

原固定工人,由单位自行聘用为干部的,应按本文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六、工勤人员经考试考核聘用为事业单位干部的,无须解除劳动合同,在聘用期间按现

行有关规定管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其职业技能鉴定、岗位技术培训、

劳动安全卫生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

部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九、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参照本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

十、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干部,均应

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

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一、从*年1月起,凡参加社会保险的上述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具体手续,统一缴交单位和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基金。其他劳动合同制职工,应继

续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十二、市本级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现在的经费渠道列支。区、县

级市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

社会保险费用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十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