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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促进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年,我局制定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学校”和“示范学校”评估标准》,产生了第一批22所“*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的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组织本地区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有基础、有特色、有成效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参评,要发动学校按照《关于开展*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学校”、“示范学校”评估的通知》(穗教思政[*]1号)附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学校经自评符合“示范学校”评估细则要求的,向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申报。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对申报的学校进行初评,每个区、县级市以不超过5所学校,向我局进行推荐。已获得省级中小学心理健康示范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再重复申报。下载文件和上述评估细则可登录市教育局网站,在“教育局文件”栏目“*年文件”中查找。
二、各被推荐学校要填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所属区、县级市教育局加盖推荐意见后,于3月20日前报送到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培训)中心。局属各学校经自评符合“示范学校”评估细则要求的,按上述要求填报申报表后,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培训)中心报送。
三、我局思想政治教育处会同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培训)中心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被推荐作参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的学校进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