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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最近,我厅接到有关部门及群众反映:部分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收结案管理混乱,律师事务所指派非执业律师仲裁或诉讼案件,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有关案件的正常审理,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人员管理,规范律师行为,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聘请辅助人员,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以助理或顾问等名义,聘请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品行不良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合在律师行业工作的人员,在本所从事辅助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要约。
没有书面委托或委托手续不完备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以受托人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函件。
三、严禁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抚恤金、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实习人员和其他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案件,不得单独指派实习人员和其他非律师人员案件,不得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和辅助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实习人员和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在委托协议或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收取费用,不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不得出庭应诉。
六、执业律师必须以律师名义案件,不得以公民身份案件,逃避管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人员办理。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律师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于有关律师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反映,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违纪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压案不查、拖延推诿、姑息迁就。对在查处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律管处。
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