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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希望明确有关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试点验收和规划文本要求等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
(—)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是根据我国未来人口高峰年人口对农产品需要和国家对农产品商品需求进行测算的。这个目标已经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并要求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控制指标在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并层层分解,作为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要求,国家必须对现有耕地实行全面保护,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需要占用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末列入生态建设规划实施项目的耕地、江河泄洪区内的耕地等作为一般农田保护外,其它耕地都应当作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地应按照要求切实纠正划定基本农田数量过少的问题。
(二)基本农田的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下列耕地必须划为基本农田:①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下的城镇、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需要占用以外的耕地;②大中城市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③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耕地;④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耕地;⑤国家需要保护的其它农田。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大城市建成区周围的耕地,原则上也应划为基本农田。
二、关于试点验收问题
目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规划管理试点单位的规划修编工作已进入评审、验收阶段。为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及时将评审、验收结果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适时对评审、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并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认真总结规划修编经验。
三、关于规划文本问题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十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认真做好规划文本、文本说明、有关专题报告的编写以及图件的编绘工作。关于规划文本的形式,不作统一规定、但文本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突出重点。
望各地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前的修编工作,同日寸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请各地将各级规划修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修编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