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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规划分局:
近年来,我市逐步推行了房改政策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年元月一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元月二十五日,市人大常委会了《*市土地管理规定》,自三月一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制止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时,应同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上用地单位名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名称不符的(含加名、改名),不予受理建设工程(含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以下同)报建。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的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凡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而由其它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中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不按原规定内容使用土地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
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②已按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和期限投入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因此,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用地和出让手续而私自转让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用地(含加名、改名)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
四、根据《*市土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农村因征地而留出的土地,只能供被征地的单位使用,未经合法的审批部门批准,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无权使用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留用地。其它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使用农村留地而联名申请报建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提交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应提交公安机关核定的户口簿。非村民使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报建申请。
五、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以原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发生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交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出让手续、并已为股份公司所有的证明;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股份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其它公司发生名称变更而不涉及债权债务变更的,进行建设时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定名称变更的证明。
六、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加层建设或连体扩建,必须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未出售或未房改的证明文件,规划部门方可按规定进行审批。如原有建筑物已全部或部分出售、房改的,建设单位应征得全体业权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业权人的同意或部分业权人不同意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工程报建。
七、私有房屋进行建设的,必须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名义进行报建。产权人死亡的,必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由全体继承人联名申请报建,没有继承公证书或部分继承人不签名又无委托书的,不予批准建设。但情况紧急进行危房原状抢修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