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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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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通知

*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我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安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是基建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市城市应设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心镇及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量较大的镇也应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未设立专门城建档案馆(室)的城镇,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多渠道争取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来源,探索城建档案有偿使用的途径,争取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各市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县、镇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接收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3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105号)精神,支持城建档案馆(室)对竣工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无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督促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90号、101号令的要求进行。城建档案的著录和归档整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一)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提高服务意识,由坐等建设单位报送档案转向积极主动上门、跟踪指导服务,对建设工程档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城建档案馆要提前介入建设工程,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集和编制工程档案。(二)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实际在城建档案的接收、归档、管理及利用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三)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要有计划地安排业务人员参加各类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四)推广城建档案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城建档案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和利用率。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利用,实现城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实现城建档案即时更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建立起城建档案统计制度,各城建档案馆(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五)进一步搞好城建档案馆的达标升级活动,各级城建档案馆要结合实际,把达标升级列入工作计划,通过达标升级活动全面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上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