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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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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通知

*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142号)转发给

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35号文件(粤府办[*]67号)时提出的贯彻意

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依法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当前要抓紧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建

设厅负责组织检查由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同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检查的重点按建规[*]142号文件要

求,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其他危害城市安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

施。

二、依法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城市总体规划要加强对用地条件的评估,根

据有关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

分析和评价,加强城市总体规划防治地质灾害的内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市,要结

合实际编制防治地质灾害的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严格规划编制

资格和规划成果管理,严肃查处不具备规划编制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

制的行为。对工程地质资料不全、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的规划成果不得批准实施。

三、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要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同时必须

满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灾害易发地区,要将防灾专项规

划的内容作为规划许可的重要条件。在地质状况不明地区进行建设或工程地质状况不清

的建设项目,必须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及

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各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年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

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