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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按我委安排,市建设工程质监站组织了6个检查组,于*年10-11月进行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执法大检查,重点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实体和建筑材料质量及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等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在建工程79项,其中住宅工程37项,公共建筑26项,市政工程16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5份和抽查通知书8份,其中责令4个工程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
从检查情况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较好执行,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较规范,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推进,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基本处于受控状态。但同时也发现,一些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项目负责人长期缺位,分部工程未能及时组织验收或严重滞后,混凝土结构质量通病未能有效防治,特别是影响结构使用寿命及安全的问题如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控制(特别是悬挑构件)、上下层墙柱新旧混凝土交界面的处理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个别项目还出现结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情况。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个别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发生涉及结构、节能等方面变更后,不按规定重新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
2.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1)监理机构人员配置不齐,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个别项目总监经常不到位,由监理员行使监理工程师甚至是总监代表的职责;(2)监理资料缺乏完整性和有效性,监理资料中存在监理工程师代总监签名现象;(3)对原材料进场未严格把关,部分工程缺少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4)个别工程现场施工质量较差,未有效制止,起不到旁站作用;(5)部分工程对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能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6)对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及时组织验收。
3.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部分施工单位存在项目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和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个别项目经理经常不到位,未能实际到位履职;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如原材料、试件等见证送检的检验报告和施工自检资料未能及时收集整理,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所代表批量与相应厂家出厂合格证不符的现象较多;部分检验批验收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如在现浇混凝土分项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对混凝土观感和尺寸偏差存在的严重缺陷无任何反映;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不规范,在记录中有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而在结构实体相应部位找不到该组试块。
(二)原材料质量
从本次抽检各种建筑材料的情况来看,钢筋原材、砌块或砖、电线电缆、塑料管材(管件)等材料质量总体较好;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和墙体材料传热系数的检验基本符合要求;而玻璃节能检测发现个别玻璃的遮蔽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的要求。
(三)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实体质量分两方面检查:第一,实物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在建工程作业层和已完结构的楼层;第二,结构实体质量抽检,包括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现场钻芯或回弹测定,对混凝土梁板钢筋定位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实测实量混凝土楼(梯)板厚度等。
1.实物外观质量主要存在问题
(1)模板工程。部分工程模板体系固定不牢固,模板安装时拼缝没采取有效的防漏浆措施,造成外柱(梁)、剪力墙跑模、错位、漏浆等现象;(2)钢筋工程。钢筋定位不准确,特别是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偏位现象较多,端部钢筋弯勾制作不规范、加密区箍筋数量及间距不符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无有效保证,部分剪力墙和楼板支座负筋没有保护层措施,个别工程框架梁未按图设置钢筋;(3)混凝土工程。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未能有效控制,梁柱接口、墙(柱)根部等部位存在蜂窝、麻面、漏浆现象较为普遍,个别楼梯梯板端部存在严重夹渣现象,结构施工缝留设比较随意,没有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落实,个别工程因施工原因在框架梁上形成较多“冷缝”,个别工程在混凝土楼面上随意留置管线沟槽;(4)砌体工程。砌体工艺质量欠佳,部分未按设计要求留设构造柱或圈梁,砌体留槎、拉结钢筋、灰缝饱满度等不符要求,个别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符。
2.结构实体质量抽测
(1)本次对混凝土梁、柱(墙)的强度采用钻芯或回弹法检测,个别构件强度值未达设计强度;(2)对检测梁、板等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个别构件检测值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3)对混凝土楼(梯)板截面尺寸检测,个别实测部位的截面尺寸未达到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四)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责任主体对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没有完全到位,部分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和结构实体检测;个别工程有关建筑节能项目的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未编制建筑节能方面的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或编制深度不足,可操作性较差等。
三、处理意见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建设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要求整改落实,特别是对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的工程,相应建设工程质监站必需认真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处理结果报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备案。
(二)对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和建筑材料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建设工程质监站要监督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备案。
(三)对个别质量行为不规范、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不良行为,包括:
1.*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二期
该工程已基本完工,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未组织验收。对该工程施工单位藤田(中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
位*市建发监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2.*碧桂园三期2号楼工程
*碧桂园三期2号楼桩基检测出现Ⅳ类桩,没有进一步处理记录;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已交付施工;部分墙体垂直方向存在通缝现象。
对该工程建设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建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3.**美特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厂房桩基检测出现Ⅲ类桩,没有进一步处理记录;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已交付施工;未见建筑物沉降观测和垂直度观测记录;未见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节能材料未送检。
对该工程建设单位**美特包装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广东顺业石油化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别记录不良行为。
4.*路三期B4标
未见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报告;未进行预应力锚固性能试验;对工程桩检测出现的Ⅲ类桩及持力层有碎块、裂隙的桩,未见设计意见。
对该工程施工单位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记录不良行为。
5.*新城E5-1商住楼
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没有有效履行其相应职责。
对该工程项目经理记录不良行为(施工单位为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
6.*市轨道交通二、八号线延长线工程施工4标段
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没有有效履行其相应职责。
对该工程项目经理记录不良行为(施工单位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7.*市轨道交通四号线车陂南站土建工程
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没有有效履行其相应职责。
对该工程项目经理记录不良行为(施工单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施工、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树立质量品牌意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机具,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处于监控状态,要针对工程特点和工程质量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监理规划、细侧,指导全过程监理,要加强对监理日志等方面的检查,督促监理人员落实旁站,确保监控到位,对施工单位整改不力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管部门报告,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二)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监督责任,确保质量监督到位。要重点加强对技术风险大的项目、质量信誉差的企业、工程质量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对监理规划、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发挥作用;要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提高质量监管的效率;要严格执法,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从严处罚。
(三)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治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应制定有针对性、有效可行的防止质量通病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落实;监理单位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应着重治理质量通病内容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在施工过程中旁站、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予以落实。各质监站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力度,对存在问题较多、较集中的工程必须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工程有关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及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和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加大落实建筑节能力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过程监理,避免阴阳图纸或不按图施工的情况。质量监督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质量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监督等工作程序和要点,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切实保证建筑节能质量,并认真落实节能分部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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