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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生产、消防安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火灾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场所和个人。
二、整治时间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辖区内各单位、部门、街道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和防火常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发现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
(三)*区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市政建设、国土房管、经贸、城管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按职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营业性场所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导致安全隐患的;
4.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仓库、厂房、废品收购站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用火、用电、用气现象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为在高处、临边、悬崖、陡坡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的;
7.违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
9.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其他违法建设,导致安全隐患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