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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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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通知

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形象,保障涉外社会调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贯彻《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准确地贯彻“两办通报”精神,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促进改革开放相统一的原则

首先,必须认识到,涉外无小事,无论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还是维护我国的改革开放形象、促进招商引资,都是重要的政治责任。必须把实施《暂行办法》与一般的业务管理区别开来,始终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待和处理。其次,涉外社会调查的内容、形式、方法十分复杂,《暂行办法》尚不可能用法定的规范名称进行分类和界定,贯彻中同样不能用一个概念、一种模式来硬性管理。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是从政治上把好涉外社会调查关,而不是限制商业投资性的市场调查。对其中易于判定的市场调查必须采取从快、从简的管理办法,对依法经营的调查机构必须体现扶持、维护的管理方针。第三,统计部门目前尚无管理涉外社会调查的经验,掌握批准或不批准的标准、依据、尺度难度较大,容易出现随意性,或延长审批时间,从而影响《暂行办法》的社会效能。为此,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和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管理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两办通报”精神,提高对涉外社会调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

二、管理涉外社会调查必须坚持全国统一性的原则

首先,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负责管理涉外社会调查的审批、资格认证等工作,关于《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必须集中于国家统计局。不能发生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外资、合资企业投诉我国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合法调查受阻等问题。其次,按照“两办通报”关于审批工作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的精神,为防止各地方理解不一、规定不一,《暂行办法》规定,只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实施。目前,个别省以下地方也制定了涉外社会调查管理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必须注意不得和国家统计局的实施办法相抵触,不得对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统计局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和机构另行增加管理约束,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对管理中已经出现的不统一问题,有关地方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应及时与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联系,妥善解决。第三,开展涉外社会调查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不是有偿服务。国家统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不收取调查机构审批费和认证费,所需工作经费系由国家财政负担。为此,各地方均不得采取有偿审批的做法,更不得对国家统计局已批准的调查加收任何费用。

三、管理涉外社会调查必须加强统计部门内部及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坚持联合行动的原则

首先,无论谁发现情况不清、内容可疑的涉外社会调查都要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有关机构应尽快了解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不要自行采取认定、处罚措施;对于安全、保密、*等部门或群众向统计部门反映的涉外社会调查问题,同样应及时向上级或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报告。其次,国家统计局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应及时将管理实施中的情况和要求通报各地,并组织对各地实施管理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三,正在酝酿行政规章的有关地区统计部门,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把涉外社会调查与民间统计调查管理综合起来立法的,更要慎重研究二者在具体管理上的异同与联系,做好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

各地区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传达学习,检查本地区贯彻《暂行办法》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