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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服务价格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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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服务价格检查通知

各区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决定对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妇幼、慢病、社康中心等)自*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档次名单》中执行第1档价格的医疗机构,全部为本次专项检查对象。执行第2档和第3档价格的医疗机构,按不少于50%比例抽检,其中宝安、龙岗两区街道医疗机构、社康中心分别由宝安区卫生局、龙岗区卫生局随机抽选确定。检查内容如下:

1、内部价格管理:是否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住院医疗收费审核制度或大额收费审核制度;是否实行医疗收费责任制和收费人员挂牌亮证制度;价格信访处理是否认真及时。

2、药品价格:药品加价率是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药品制剂价格是否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调降后执行是否及时。

3、器械材料价格:另外计费和收费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是否符合《*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是否经患者或其家属确认。

4、医疗服务价格:是否按规定项目及相应档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以及虚增使用数量变相多收费等违规行为。

5、价格公示制度: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是否向住院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二、检查方式

市卫生局检查组负责本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卫生局请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检查组对区属和街道医疗机构的检查。

检查组采取抽查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医用材料的采购票据价格,核对病历和收费记录,查阅医疗机构价格文件和存档资料,现场核查价格公示情况等进行检查。其中,300张以上床位、100张至300张床位、100张以下医疗机构,抽查的住院病历分别不少于50份、20份和10份。

三、时间安排

*年5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15日前为检查部署、培训阶段;5月16日至6月6日为检查阶段;6月9日至6月15日为总结通报阶段。检查结果将在卫生系统内正式通报。

各医疗机构要按通知时间要求(街道医疗机构随机抽选确定另行电话通知)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的,由各检查组组长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