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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口计生局:
根据市政府《*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实行医疗保险。现就在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过程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核验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二)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见附件)。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应加盖核验章。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计划生育证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全家户口本、母亲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属政策外生育的,还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办理部门: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参保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办理机构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其他要求
本次证明的出具涉及范围广,因此要求各计生部门应高度重视,将之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对原来没有建卡立册的,应予以建卡。对需要更新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