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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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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通知

民营医疗机构

据*年末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全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356个(约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1/2),编制床位788张(约占全市床位总数15.1%)。民营医疗机构总体服务意识较强,经营灵活,为我市人民群众的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医疗安全隐患较多的情形。医疗质量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各医疗机构要将优质服务作为医疗工作的核心,坚持“质量第一”,持续改进。

二、强化管理意识。各医疗机构依照卫生法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科室岗位责任制度,依法行医。

三、强化自律意识。

一要严守执业范围。不得开展未经许可的项目(如医学美容等),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虽获许可,但不具备相应资质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设备的,亦不得开展;小诊所、医务室等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为病人静脉注射可能引起过敏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检测项目,如PCR、DNA检测及支原体、衣原体、细菌培养等。

二要严把人员资质。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挂牌上岗。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和未予注册的医护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医疗护理工作。

三要规范病人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务人员应详细、认真地进行诊查,及时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病历,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使用、保管处方。对实行归口管理病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要诚信守法经营。严禁转让、出租,严禁设置“院中院”、承包科室、项目。对违规转让、承包的,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暂停乃至注销违规经营科目。不得发放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结果。不得做虚假财务报表。

五要规范医疗广告。规范机构视觉形象与店堂广告,不得擅自篡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医疗广告内容,改变方式、范围;不得误导和欺骗群众就医。

六要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须交有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处置并做好交接记录,妥善处理污水、污物,不得擅自处理、买卖医疗废物。

七要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能。不得违法收治传染病患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八要严格院感管理。认真做好医务人员手和医用物品消毒灭菌,不得滥用、乱用抗菌素,防止交叉感染。

九要规范义诊。义诊前15—30天应到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方能组织义诊活动。义诊原则上在本机构所在地区范围内举行,不得借义诊之名推销药械和虚假诊疗。

四、强化纠纷防范意识。要建立清晰的医疗投诉渠道,明晰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受理部门,设置投诉意见箱。做到每件投诉、纠纷有记录、有处理、有结果,确保不因医患矛盾激化影响正常诊疗秩序。

五、强化后勤保障。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临床需要,并向患者提供安全的就医环境和餐饮服务。

六、强化政治核心。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发挥其政治保证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