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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口企业:
5月19日,市国税局与市外经贸局、海关、市外汇管理局、市检疫局等部门在市商会召开了信息会议。会议上,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科主要对外贸企业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数据录入、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现将有关出口退税事
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数据录入问题
为加强外贸企业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年6月1日以后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时,如果供货企业为商贸企业的要在“进货
明细申报数据录入”的“备注”中加录“SM”,如果供货企业为生产企业的不用录入。
外贸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局退税部门拷贝自己以前申报(即*年1月1日至今)的供货企业清单,如果供货企业为商贸企业的要在供货企
业清单(EXCEL电子表格)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后一列录入“SM”,如果供货企业为生产企业时不用录入,录完后将EXCEL电子表格于*年6
月1日之前再交回主管税务局退税部门。
二、关于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7号文)的有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口
收汇核销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期限的
界定标准按外汇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并从*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国税发[*]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
除外)的期限。
(二)国税发[*]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
(三)国税发[*]10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出口企业向签发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