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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省典当行业协会:
一、年审范围
*年底前设立、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年审对象。
二、年审内容
(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企业,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行为,典当企业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与股东的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信息季(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检查典当企业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34号)和省经贸委〔*〕425号文的要求,填写季度、年度报表,并按时上报。
三、年审须提交的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
(二)各市经贸部门指定的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典当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要针对核查事项形成审计结论。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及发生时间;
2.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具体构成内容及发生时间的说明;
3.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章程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法定的必要内容,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章)(原件)。
(五)典当企业(包括新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在2008年内发生变更事项的,需提交我委批文的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企业提交的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各市经贸部门尚未向我委报送指定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请务必在提交年审材料前报我委备案,以便年审工作。
四、年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2009年2月20日前,典当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一式两份。
(二)2月21日至3月5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完成对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的初审(在《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于3月5日前将初审后的材料、《200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本市典当行业年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市典当企业2008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和改进典当行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送交省经贸委。
(三)3月6日-3月31日,我委委托省典当行业协会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和汇总,并开展全省典当行业经营统计工作。
(四)4月12日前,我委完成对全省典当企业进行年审,并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和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年审有关规定
(一)对年审合格的典当企业,我委将在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注明通过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B类为有情节较轻违法违规行为、但经处罚和改正的企业)。
1.年审工作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紧密结合。典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34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和季度典当经营情况。2008年度未经同意二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季报,或者经指正仍有三次未按表一、二内容要求填写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2.在年审财务报表中,既不反映税后利润又不反映亏损额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3.不规范填写当票,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4.典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又没有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
5.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违规经营行为的典当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B类典当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企业。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要求
典当企业的年审,是落实《典当管理办法》,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典当企业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及相关证照和填报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