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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省盐业总公司:
为了消除碘缺乏地区的碘缺乏危害病,保证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
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通知》(发改盐业[*]1477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委决定在
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主要内容
开展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执行《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的情况。二是
检查盐业企业有无严重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参与和纵容在食盐市场上销售工业盐行为。三是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对取得
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重点检查:①执行《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技术要求》(GB/T18770-2002)的
情况;②有无将工业用盐、罚没盐、不合格食盐等充作食盐、食品加工用盐批发、销售给食盐零售商店、餐饮(饭店)、单位食堂的
行为;③有无不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的行为;④有无不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要求生产企业补贴运费、要回
扣等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做好这次的专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8月20日-9月15日,由各级盐业公司,对食盐生产、加工、购销、运输各环节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进
行自查、整改规范,并把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经贸局(委),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会同当地的卫生、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对辖区内的盐业企业进行检查验收。于9月20日将自查整改的总结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9月20日-9月28日,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组分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国家检查阶段,时间为10月初,迎接国家发改委组成的督查组对我省整顿食盐市场秩序的督查。
(一)必须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把整顿食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与碘缺乏
地区食盐加碘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严格实施食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条件审查,严格按标准组织工作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关闭
和取缔不具备食盐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三)加强食盐流通领域的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强化食盐防伪和包装管理,坚决堵塞食盐
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四)依法彻底查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盐非法经营及制假造假的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高度重视做好碘缺乏地区食盐加碘的宣传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既要揭露、曝光非法经营食盐及制假造假的
违法行为,又要宣传普及合格食盐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