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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自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
、品牌意识增强,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
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规范市场
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
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50%以
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集团公
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努力
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
于2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
(二)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
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工装等)。
新建子公司、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摩托车年产销量前三年应累计达到90万辆(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
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
请表(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
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
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
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按新产品申报。
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见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
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