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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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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现将*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培训服务

1、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创业知识和技能,职业经理人工商管理知识,地震灾区产业政策。继续与*大学举办一年期MBA培训班。

2、培训对象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兼顾对创业者、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

3、培训方式以短期集中面授为主,原则上就地就近进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00人,其它省(直辖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0人,计划单列市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各省开展的培训工作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我部中小企业司备案的地方培训机构承担。创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需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大纲可登陆中小企业信息网查询)。*大学举办中小企业经营者MBA一年期培训班、网络远程培训工作,由我部中小企业司统筹安排。

4、培训服务的资助标准。对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实际发生额(正常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教材费包括培训所需的各类教材和资料。各省开展的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元;中央机构举办的培训,食宿费不予补贴。每个企业参加同一培训内容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市区内举办的培训班,该市区内学员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补助。不符合规定要求(培训内容、人数)的培训,不予补助。

(二)创业服务

创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指导和对新创办两年内的小企业进行综合服务。以综合服务为重点,以对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的小企业服务为主。由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4个有一定创业服务基础和地方配套能力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对其中的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服务择优予以补助支持。创业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三)信用服务

中小企业信用服务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诚信活动,建立、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数据库。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四)管理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重点支持以基础管理、战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竞争力。*年拟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开展的管理咨询服务予以支持,中西部各省申请管理咨询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项。

信息服务主要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总网)开展信息服务活动,一是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展的大学生网上招聘,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网上宣传和信息采编等服务活动。二是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与分析工作。

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管理咨询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以合同为准)给予适当资助,对每个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同时不超过服务机构实际收费额,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信息服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二、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方式。其申请程序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中央所属单位,于10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补助申请(一式二份),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部(文件一式六份,各项服务业务所附项目资料一式两份),并抄报财政部。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中央所属单位将项目汇总表和各项目有关情况表的电子文本(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此外,培训项目需将有关资料录入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二)申请资助单位应提交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并按服务项目类别如实填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证书复印件),项目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明细,取得的主要成绩,申请单位对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此外还需按照服务项目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培训服务:①培训通知(原件);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1],③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2];④培训课程表(含日期、课程、课时、授课老师姓名);⑤带有“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背板(或横幅)及具体日期的培训现场照片。

2、创业服务:①创业服务登记表(复印件);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3]。

3、信用服务:①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4];②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实施方案;③地方配套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④开展诚信活动的通知及有关资料;⑤信用评价服务需提供接受服务的企业名单、信用报告或信用等级评价报告;⑥信用征集服务需提供被征集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管理咨询服务:①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详见《办法》表5];②与企业签订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合同双方骑缝章);③向接受咨询服务的企业做出的在获得国家补助后相应减收等额费用的承诺(双方必须签章;已写入服务合同的,不必另外提供);④管理咨询报告;⑤直接参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⑥管理咨询项目收费凭证复印件;⑦被服务企业的反馈意见;⑧以往管理咨询服务主要业绩。

(三)我部根据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汇总和审核中央所属单位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提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审核批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

三、资金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部和我部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跟踪服务效果,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获得补助经费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减收与专项补助资金额等额的费用。

(四)任何部门、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联系工作,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申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地方所属单位和中央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多项服务业务的,申请报告应当一并提出。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资助的各项服务以一个文件上报,文件后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1、2、3、4、5)。

(三)自编专项补助资金名称的、各项服务业务分散上报的、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四)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专项补助资金联系人发生变化的,请将变化情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9月20日前传真至我部中小企业司政策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