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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及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95号)文件精神,要从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省质量工作会议要求,成立由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各专项整治组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配合市专项整治组开展工作。全力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人、财、物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精兵强将,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确保落实到基层一线,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同时,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整治中的难点问题,做到步调一致,切实提高整治效能。
二、普查建挡,分类整治
各镇、办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发[*]23号、国办发[*]57号文、粤府办明电[*]278号及本通知要求,区分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产品和服务类型,制作相应的检查表,在证照办理、生产经营条件、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等方面列出明确的要求及其依据。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地毯式的联合检查,采取每一家经营单位一张表格的方式,填列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逐项对照检查,分类提出整治意见。
对于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要坚决取缔,依法严肃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证照不齐全或虽具有证照但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证照不齐全或整改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复产复业。对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未采用相关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质量不稳定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召回产品,并严肃依法查处。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现有企业登记数据,全面普查建档,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数据库,实现动态监管。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整改的,要明确时限,并将监管贵任落实到人。
三、加强指导,建立机制
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和帮扶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作坊全面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工艺技术,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对于以解决就业、满足当地群众日常生活需要为主的小企业、小作坊,可通过集中生产、统一管理的方式加以引导和规范;也可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鼓励大企业指导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要充分利用此次整治的成果,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上述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地区的监管。要加强对依法取缔、停业单位的巡查,严防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产生。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记录,对有良好安全质量记录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准入、
检验检测、出口通关等方面予以便利。对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要加强巡查抽检的力度和频度,并向全社会公布。要抓紧研究和建立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形成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要加大投入,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能力建设。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及时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区域、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专项整治组及时将有关权威信息、工作进展情况在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报告。
要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第503号令,加强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捡查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制订措施、组织力量、普查建档、落实整改、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镇、办,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贵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搞地方保护主义、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及其领导,要坚决严肃查处,视情节径重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