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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上路人员的执收执罚行为,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不出现公路“三乱”问题。
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公路测速仪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全市所有公路的测速仪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严格按规定在显眼位置设置测速告示牌。禁止协管员(治安员、保安员)自行上路查车、罚款。对报废车辆的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将报废车罚款后放行。
三、交通公路部门对车辆规费缴纳、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检查,应在车辆户籍地、车辆营运起迄地以及车站、码头、工地、仓库等作业场所进行。经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查站(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查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以罚代管,以赔代卸。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性质界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经营性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交运〔2006〕605号)的规定,把握好是否具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特性,严禁随意认定车辆营运性质并施以处罚。要加强对交通稽查站和基层交管所的监督管理,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四、林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木材检查站和森林公安人员乱收费、乱罚款。经省批准的木材检查站一般应在站场检查木材运输车辆。森林公安人员在林区公路巡逻执勤时,除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情况外,一律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五、交通、公路、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为保存证据暂扣车辆停放,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证据保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450号)的规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暂扣车辆停放费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
六、各县区要建立监督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对辖区内公路“三乱”的易发多发路段和地区实施重点监控,一旦接到反映或发现“三乱”问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查处和纠正,问题严重的不但要“摘牌”、曝光,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1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治理公路“三乱”机构将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市所有公路特别是群众反映公路“三乱”问题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典型将从严查处。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执行有关设站、收费、罚款的规定,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产生公路“三乱”的深层次原因,用健全的制度堵塞管理机制上的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公路“三乱”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巩固治理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