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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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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通知

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1号)第二点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8.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一)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

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点减免优惠项目的,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三、附件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六)。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附件七)。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年取得省经贸委颁布证书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提供)。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附件八)。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九)。

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40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情况表(附件十)。

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1号第二点第一、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其他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税部门仍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49号)及相关文件)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十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十三);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年已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报送);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1号第一点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十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汇缴期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本补充意见第一、第二(一)、第二(二)所称的其他减免优惠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和要求,省局将根据政策规定另行明确。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