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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加强企业排污许可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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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加强企业排污许可证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重污染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整改)、企业环保信用等级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排污收费、污染投诉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更紧密的联系起来,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作用,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分级管理,突出管理重点

严格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分级管理规定,核发、年审排污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大力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惠府办[*]31号)要求将越权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原属本级环保部门权限内、而现行规定颁发权在上一级的,要组织上报重新换领。全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电镀(包括线路板)、纺织印染、服装洗水、电厂、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危险废物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企业为管理重点。

重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年审审批由局长负责,局长也可委托主管局长审批。

二、强化限期治理(整改)与排污许可证联动管理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超过许可证规定的,由各级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年均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数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标的,由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排污许可证,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产治理或者停产治理。处理机关与原发证机关不一致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原发证机关,由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排污许可证,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限期期满后一个月。临时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排污者在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分阶段达到的污染治理目标及时限。

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速率、强度超过临时许可证规定的,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仍不能达到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治理目标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因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如申请恢复排污,必须先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道歉并做出环境守法的承诺。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可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审核工作

(一)年审时间由集中进行改为分月进行。每年12月年审改为每年按发证月份进行年审,年审签注到次年相应发证的月份。今年年审过渡办法:1~6月发证的,年审签注到明年6月份或到*年相应月份进行。7~12月发证的,年审签注到明年相应的月份。为了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在原许可证贴上有“年审在发证月份年审”字样的标识覆盖原“每年12月年审”字样。

(二)收集提交年审所需资料。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张;

2、《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3、危险废物年度处理处置表;

4、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单位,按规模提交4~10次/年工业废水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5、有生活污水排放,住厂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单位,提交1次/年生活污水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6、有工业废气排放的单位,提交1~4次/年废气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7、有噪声排放,周围有敏感点的单位,提交1次/年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注:排污监测频次与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挂钩,具体规定见《*市环境保护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三)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发证条件再审查)。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

2、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超标已处罚而且近期已达标的);

4、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对规模较小,环境风险小的企业,按要求健全环境风险应急设施与措施;

6、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无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7、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理处置;

8、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发生违法行为已被处罚并已改正)

9、没有群众投诉污染问题或投诉的污染问题已解决。

(四)严格把握不予年审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审,并告之理由:

1、按产业政策已到淘汰期限的;

2、依法被责令停止施工、生产、使用或者运行,被责令停工整顿、停产治理、停业、关闭的;

3、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

4、被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尚处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6、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年均超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标的);

7、因环境违法行为正被立案调查或已发处罚决定书尚未交清罚款的;

8、未缴清排污费的;未按规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的;

9、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的。

上述(1)、(2)、(3)、(4)情形和(5)前款情形,还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其它情形改正后年审。

(五)加强年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现场检查等,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持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发现持证企业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责令改正。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年审时,没有近3个月现场检查记录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该结合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一、二。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季度、年度现场检查记录副本及时提交监督科(股),监督科(股)根据书面审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查。

(六)规范年审申请表的信息填报。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及群众污染投诉等情况,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年审表排污费一栏填写签章。危险废物处置处理情况从原来的由企业提供废物转移联单改为由企业提供经市(县、区)固废站审核签章的危险废物年度处理处置情况表。审批表中主办科(股)室经办人、负责人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

四、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尽快建立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在局内网公开相关信息,有关人员都要求通过CA(电子证书)认证进入系统,可根据授权,维护、更新、共享排污许可证信息;需公示的排污许可证信息通过局外网进行。对违法行为处理、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及缴纳排污费、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置处理、群众污染投诉及检查记录等信息及时录入环保综合应用系统的相关子系统中,为年审机关提供所需各类最新信息和资料,减少内部外部环节,实现一站式年审服务,提高年审效能、体现服务意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取消或简化有关签章。

五、严肃查处无证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无许可证排污、持失效许可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违法行为,维护排污许可证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