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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2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惠府办〔*〕71号)和《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7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按照建设科学发展的和谐博罗的总体要求,以涉及民生事项为重点,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和确认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按照“从规范流程向规范环节细化、从要求时限向要求质量深化”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将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县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及各类事业单位的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审批和收费;
(八)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直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和越权审批。
县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由县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县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应该进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非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查后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请材料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设定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助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各单位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详见附件1、2)一式两份报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第二阶段:*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事项清理阶段。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审批流程规范阶段。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二)组织领导。
1.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县政府成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徐云枢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2.各县直有关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时间阶段自行组织本单位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不得漏报或隐瞒现有审批和登记项目,不得对现有审批和登记项目分拆或合并填报。对发现漏报、隐瞒不报或有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严格按照《惠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惠府〔*〕63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