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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年1月4日召开的今年第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要求,为巩固全市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成果,加强长效管理,打击回潮反弹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经*年全面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我市的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减少,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景观明显提高。但由于畜禽养殖污染源多、面广,畜禽养殖场点搭建速度快,容易反弹回潮。因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清理扫尾工作,按期完成清理任务,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常抓不懈,坚决打击、制止回潮反弹行为,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领导
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片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清理与防治工作的督促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落实固定办公场所和经费,继续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巡查,发现畜禽养殖业污染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清理。
三、明确目标
集中力量,突破清理难点,全面关闭所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达到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景观的目标。
(一)属于回潮反弹的畜禽养殖场和应清未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年7月31日前清理、拆除。
(二)属于暂缓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无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未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于*年10月31日前予以清理、关闭。在禁养区外并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经环保部门监测、验收后,由经办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相关证照,给予保留。
(三)清理、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其相关设施必须予以拆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生态修复,进行绿化、美化。
四、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工作由畜禽养殖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管理机构管理,并具体负责清理和整治。
五、长效管理
各镇(街道)要制订和完善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止畜禽养殖业反弹造成环境污染。
(一)禁止在《*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在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未经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能租地给予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于未经许可租地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位于《*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划定的禁养区外,同时必须离高速公路和市内各主干公路两旁三公里范围外。
(三)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经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报项目审批申报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2.报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审核,提出意见。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相关镇(街道)环保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4.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报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动物防疫条件经农业部门审查合格,并获取相关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四)经批准建设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要经常性进行现场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考核监督
(一)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纳入镇(街道)领导班子和村级两委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内容。
(二)在市环保局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1236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设立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有效举报违法经营畜禽养殖活动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