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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日常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各类会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各类会议数量
凡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网络、发文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在厅里召开的会议不到外面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提倡开短会。除每年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只召开到市,且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二、从严控制参加会议
严格控制参加水利部各司局、流域机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原则上不参加以上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等。不参加既无明确任务又无实际内容的研讨会、网络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片会等。确需参加的会议,其费用需从机关财务开支的,由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人事处审查,须经分管厅长和分管机关财务的厅长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参加以上有关会议,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和预算制度
1、以厅名义召开、要求厅直各单位和各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每年1--2个,由厅长办公会议研定。
2、由处室牵头,以厅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会议,要求厅直各单位和各市水利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每个处室每年不超过1个,由分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定;以厅名义召开,要求厅直单位、市水利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每个处室每年不超过1个,报分管厅长审定。
3、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经费预算、经费渠道等),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报厅长办公会议批准。
4、要勤俭办会。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区开会,不得借开会之机发纪念品和组织到风景区游山玩水。厅机关会议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从严执行会议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
四、切实承办好全国性会议
1、由厅或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接到承办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等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或有外省市代表参加的各类会议(以下简称搣全国性会议攠)信息后,需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厅报告,经厅同意后,方可接受承办。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承诺承办全国性会议。
2、全国性会议期间,需要省领导出席的,应由省水利厅按规定向省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出面邀请;需要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席的,应由承办处室(单位)向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安排;需厅机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出席的,应由承办处室(单位)向厅提出申请,报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出席。
3、经厅同意承办的全国性会议,会议经费需承办处室(单位)承担的,原则上承办处室(单位)负责,财务隶属厅机关的,由厅研究安排。需要厅承担的全国性会议经费,会前须向厅提出书面申请。
4、全国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承办处室(单位)和办公室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5、会前未向厅报告或未经厅同意而擅自承接全国性会议,厅不负责承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