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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建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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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建立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一些地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恶性蔓延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这些地方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观念淡薄、资源节约意识不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仍存在偏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协同联动机制。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清醒认识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互相配合,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共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高发势头。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不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且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强化规划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没有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用地会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劳动保障、林业、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在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附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在用地报批阶段,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各地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上报前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就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说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确认,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各地在上报建设用地请示时,应当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情况。凡用地报批没有经过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的,上级政府不得受理用地报批。

在供地审批阶段,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同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