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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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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知

*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审批及内部事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牢固树立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实践“*”重要思想为契机,以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坚持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要坚决按照执行,自《事项》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停止审批业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三、对属于“内部事务”的事项,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部门可以实施相当于批准、许可、认证、登记或其它方式的行政行为。内部事务是指:一是发生在政府上下行政部门、平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事项;二是属于行政部门本身工作职能的事项;三是面向社会但较少发生的事项。

四、对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可采取事权下放、联合认定、告知承诺、核准、联合会审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五、对保留和完善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规范实施。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公布审批机关、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对有行政性收费的,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审批业务比较多且审批业务涉及内设多个业务科室的部门,实行申请人办理的审批事项一个窗口进、出的窗口式办文制度;对涉及若干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回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项目名称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审制度,以牵头部门为主办理,联审部门予以配合,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如《事项》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六、严格控制设置新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变相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如确有需要增设审批事项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才能实施审批。部门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该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起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审批责任制和审批过错追究制。

七、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事项》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抓好落实工作;要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积极做好宣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事项》的顺利实施。

八、《*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审批及内部事务事项》从*年4月1日起实施。原中府[*]1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