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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分行直属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号,以下简称十一部门《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15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或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十一部门《意见》规定不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2号)下发之日(*年9月30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格式,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审批,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省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中央(驻粤)、省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统一在户口所在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在本省内异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须经再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财政补助项目的,按属地化的原则执行。外省流动就业人员(含户口不在本省的中央企业职工)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问题,待国家有明确规定后另行制定。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相关栏目记录“已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和免收哪项费用等,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应收回其《失业证》或《下岗职工证》并交发证机关处理;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关处理。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失效。
(四)各地要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投诉电话,或由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物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分别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的咨询、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十一部门《意见》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持《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定办理。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服务场所明示办事程序,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各项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即时受理。
(六)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府办〔*〕92号)明确应当免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七)服务型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凭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三、关于对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八)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对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援助。对不挑不拣岗位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为其推荐就业岗位。
(九)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之和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执行,用人单位应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向当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及申请程序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成功介绍就业,可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免费为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凡达不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的,不得核准为定点培训机构。
(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省的有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十一部门《意见》规定的职责和办理程序,做好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职工档案代管和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为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保管职工档案、代办劳动保障手续、技术等级(职称)报考评定等服务。
五、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
(十四)各地区要按照省委《意见》和十一部门《意见》的规定,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或确定劳动保障机构,聘用专职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可统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其人员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其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和日常管理按十一部门《意见》执行。
(十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意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其人员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十六)要按照十一部门《意见》规定,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各级财政要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十一部门《意见》和省委《意见》的要求,明确部门促进就业的具体职责,落实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促进就业作为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量化指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年应组织一次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检查,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十一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