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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加固工程项目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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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加固工程项目管理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推行“四制”管理,构筑责权明晰的建管体系

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加固工程行政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水利部门是重点小型水库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业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竣工验收以及对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法人是重点小型水库项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

(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推行适度集中的建管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一个或数个相对集中的非经营性项目法人,由同级地方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法人申报和批复文件应明确法人代表、内设机构和主要组成人员。项目法人一般由6~10人组成,可设办公室、工程科、财务科等机构,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项目法人代表应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且不得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要具备水利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要具备会计师职称。项目法人在对外签署相关合同前,须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项目招标前必须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复。实施方案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四)重点小型水库项目的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可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打捆招标,招标执行工作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政发[**]23号)和《关于加强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办文〔**〕42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五)重点小型水库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并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因监理费过低等原因无法招标产生监理单位的,经市水利局批准后,可委托具备合格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方式可采取巡回监理或集中监理。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力量承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监理任务。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工作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监理文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填写。

(六)重点小型水库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开工报批手续,开工报告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批。

二、加强监管,加大配套力度,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资金

重点小型水库项目按照地方负总责、投资包干使用、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一)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主体工程建设。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或挪用。

(二)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县级配套的资金不得少于水库加固总投资的10%,确保项目主体工程按计划完成,按期验收。

(三)重点小型水库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三、落实制度,强化保证体系,全面提升质量与安全管理

重点小型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逐个落实小型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措施,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质量监督执行《**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

(二)承担重点小型水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要具有水利水电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库容较大、保护人口较多、地理位置重要、施工技术难度较高的水库要选择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在建水库垮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件。

(五)要完善制度措施,切实做好重点小型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汛期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报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储备防汛物资,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并监督实施。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调度运用方案,按规定报批后严格实施。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加强对病险部位的日常巡视检查。

(六)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市水利局要制定建设月报并定期对全市重点小型水库加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建立加固项目销号公告制度。对于通过加固脱险的小型水库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每年公布当年销号的水库名单和除险加固责任人。

四、严格程序,抓好工程验收,科学评价除险加固效果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主持。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全部档案移交给管理单位。

五、健全机构,规范管护措施,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重点小型水库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明确管理主体,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两项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一)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188号)做好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库、无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库,各级政府要确定相应的行政领导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和指导,落实看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将日常巡视检查和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规范水库管理。

(三)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制定除险加固巡查制度,定期对已除险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和监控。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或巡查监控不力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