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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用字管理工作,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规范用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宣传物品和广告;奖牌、证书、价目牌和票据凭证;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社会用字管理的重点是:户外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主要包括有:
1、沿街各商店、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橱窗、空间制作的各种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
2、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运输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二、规范标准
(一)社会用字必须遵循下列规范标准:
1、简化字以**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2、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3、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年联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4、汉语拼音以**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二)社会用字不得出现下列不规范情况:
1、使用错别字;
2、使用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的繁体字;
3、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4、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5、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三、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予纠正,其中,属手书繁体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
(二)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名称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凡属手书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应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标牌。
(三)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各类中文信息也应采用规范字。
四、管理与奖惩
(一)社会用字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对规范社会用字依法实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推进各乡镇对各自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县语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布置,积极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规划,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和咨询评估工作,并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用字、商品名称、商标使用、商品包装及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县教育部门负责语委办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教学,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门牌号、交通道路标志标牌使用规范汉字的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称审批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把关和后续管理,组织检查、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地名(使用规范汉字)、地名标志(路街巷牌)的设置、更新。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公用事业窗口服务单位等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县交通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车站、码头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县工商局负责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家店面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及环卫公共设施用字的监督管理。文体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用语用字以及印刷企业用字的监督管理。人事、旅游、卫生、体育、邮政、质监等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具体监督管理社会用语用字。
(三)采取有效措施堵住产生新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的源头。对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要严格执行用字送审制度;对新申请创办的报纸、期刊的报头、刊名,一律按《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对旧城区改造,新建开发区,要利用改建新建的机会加强用字管理;对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和商贸活动要加强规范用字的监督,其中展览、艺术节、运动会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对广告公司,标牌制作工厂,刻字、印字单位,计算机汉字库制作部门,要加强有效管理。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公共服务行业等文字制作、使用单位,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上述单位中涉及社会用字制作、使用的人员,及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应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的常规内容;
2、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述单位在制作、使用社会用字过程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制作社会用字单位承接业务时,应主动向客户宣传有关法律规定;
3、凡要求制作手书的繁体字或异体字的单位字号,必须同时放置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4、制作设计企业和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等,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使用汉语拼音的,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需要时应当在标准地名下标注汉语拼音,不得标注外国语言文字。
(四)落实检查和奖惩办法。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工商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等部门定期对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将列入评选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先进称号的考核评比内容。
对违反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且不及时纠正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已有的不规范社会用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不得任意搪塞、拖延或阻挠。凡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用字,各文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改正;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仍不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