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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税收征管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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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税收征管保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分配的作用,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保障,现就加强我市税收(包括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类基金、规费,下同)征管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国税、地税部门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财政支出,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造成了税收不同程度的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税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既需要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更需要各地、各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协作。因此,全市各镇(办、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二、实现工作联动,建立健全综合控税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依法治税”的综合控税机制。

㈠严格执行税法。全市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职责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非法干预、阻挠;凡违反税法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要立即纠正;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的减税免税规定有权拒绝执行;减免税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㈡加强部门配合。税收征管保障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税收征管保障义务,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1、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上级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2、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征管和协税、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发现被审计对象未履行税收征管和协税、纳税义务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向市政府报告。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契税或者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地税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不得办理注销手续,并通报税务机关。

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年检或过户时,应协助税务机关查验完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立账户查询、储蓄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应依法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全市所有使用财政资金或由财政承担偿还义务资金的工程建设、大宗采购或服务的单位,在拨款前,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并配合做好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清缴工作,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或在宜城市境内承包工程未在宜城缴纳建安营业税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8、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通知税务机关参与破产清算,清算所得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计入税收债权;人民法院裁定债务清偿时应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对可能的涉税事项应书面形式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10、纳入国税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建安发票时,应提供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建设方、施工方建制建帐的管理,建设方、施工方购进材料的,应凭合法发票入账,防止以多缴营业税的方式造成材料供应商偷逃增值税和虚增下游企业所得税税基。

11、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执法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优先保证税收的收缴入库。

㈢完善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帐簿,依法履行代征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更不能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受托部门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按照规定支付受托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