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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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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7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政发**]1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农民外出务工,拓宽了农民就业的渠道,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农民工规模持续扩大,是近年来农民增收和脱贫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市农民工总量已达9万人,他们在传统体制之外开辟了一条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新通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全市上下要充分结合我市开展的统筹城乡就业省级试点工作,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城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工商、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经济、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形成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农民工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期规划,采取分步实施办法,逐步逐个解决问题。针对农民工目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12个方面的工作:

㈠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彻底废除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在我市就业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条件设置招工门坎,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他们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办领办工业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㈡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录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

㈢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持之以恒地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在农民工分布集中的建筑、交通、水利、餐饮等行业以及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被纳入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㈣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任何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做好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及时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㈤落实农民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所有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规范,努力改善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由用人单位对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筑、交通、水利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工地设立“项目用工公示栏”,凡是不能保障农民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工程项目,质检部门不予验收,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其它工程项目投标,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审手续。

㈥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形成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市技工学校这两所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为龙头,各镇(办、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点为支撑,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参与的覆盖全市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切实提高全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今年上半年,市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成并投入使用,做到只要有**城身份证,第一次在实训基地实习全部免费。对全市各职业培训机构的参培人员实行集中实习、集中技能鉴定,切实提高全市职业培训质量;各培训基地、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点,要根据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定单、定向培训,以及“菜单式”自选专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重点培养动手操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积极推荐就业,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要积极落实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补贴政策;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安排落实职工培训经费,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对拒不执行的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职业培训。

㈦妥善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全部费用;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事务办理参保手续。

㈧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适当减免诉讼费和律师费。健全农民工权益举报投诉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12348”、“12351”等法律援助和维权监督电话,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

㈨做好符合条件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鄂政办发[2003]86号文件精神,放宽农民工进城落户条件,为《**城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方案》(**政办发**]36号)中规定的“六类人员”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促使一部分农民工由“农民”变“市民”。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借机收取“城市增容费”等相关费用。

㈩依法保护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鼓励外出务工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产业化。由农村举家转移进城居住就业并办理了户口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其承包的土地,可实行以土地换安家费、以土地换保障等土地使用权益流转形式,使农民工彻底与土地脱钩,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定居。

(十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在收费标准上与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应将其纳入政府助学范围。

(十二)保障农民工政治和人身权利。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入会的权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严禁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收取现金、物品及各种有效证件作为抵押。

三、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部门,全市上下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整体联动、重点出击、常抓不懈,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镇(办、区)要尽快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体系,健全工作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行业协会等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小三级”工会网络,不断夯实组织基础;“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仅要对在本市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负责,还要做好本市外出务工农民的维权服务工作,加强与用工地区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提供维权援助,敦促维权措施的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农民工利益联系最为密切,要切实做好制定城乡平等就业政策、建设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完善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制度、推进本地就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等7个方面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制定涉及农民工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宏观政策工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农业、农经等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农民工在本市城镇落户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留守孩子”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在农村中小学设立“亲情电话”、开辟“第二课堂”、实施“暖心工程”等途径,对农民工子女从学习上帮助、生活上照顾、心理上关爱,引导他们快乐健康成长;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等部门,要深入矿山、建筑、化工等农民工集中、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参加,保证农民工行使民主权利;法院、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和司法机关,应支持、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凡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述部门应免收诉讼费、仲裁费和调查取证费,确保农民工维权得到落实。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将涉及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子女教育、预防保健等有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工作相关工作机构正常运转。要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力度,确保农民工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资金按时足额到位。